彰化縣青年學校社團補助申請須知

  • 公告

  • 發布時間:2025.06.09

壹、依據

彰化縣政府促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資源留鄉返鄉進鄉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貳、計畫說明

為提倡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學校青年積極參與社團活動,促進學校社團蓬勃發展,並將在地多元文化融入社團發展,營造本縣為「青年友善城市」,特訂定「彰化縣政府補助青年學校社團發展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申請須知),鼓勵青年踴躍參與公共事務,提升團隊合作及發展自主學習能力,進而促進本縣競爭力。

參、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

肆、補助對象資格

教育部所轄之本縣各級國立大專院校、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本縣各級私立大專院校及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正式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含自治組織),同一年度最多補助 2 案為限。

伍、補助範圍

於本縣內(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辦理下列活動,且青年參與人數占總參與人數 3 分之 2 以上者:

一、促進學校青年技能基礎有關之培訓研習、參訪觀摩及體驗學習等活動。

二、推廣學校青年深耕在地多元文化有關之公共展演、公開競技及志願服務等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認可之學校青年團體活動。

陸、補助金額

視學校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等項目,核給補助,最高以二萬元為限。但三校以上聯合於本縣主辦之跨校性活動,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柒、申請及審查期程

第一梯次:

  • 收件日期:113年12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

  • 審查日期:114年4月

第二梯次:

  • 收件日期:114年3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

  • 審查日期:114年7月

第三梯次:

  • 收件日期:114年6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

  • 審查日期:114年10月

第四梯次:

  • 收件日期:114年9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

  • 審查日期:115年1月

捌、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 1)

  1. 申請表

  2. 計畫書(須檢附紙本計畫書及電子檔各 1 份)

  3. 補助經費概算表

  4. 團隊青年成員名冊

  5. 活動申請切結書

二、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址:500 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 1 號青年發展處收),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 10 日內補正,逾期得不予受理。

玖、審查程序

一、資格審查

  1. 由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申請資格不符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2. 申請人所填寫資料如有缺漏或不齊備之情形,經本府通知後未於 10 日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計畫審查

  1. 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補助金額 2 萬元以下者,由業務單位書面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跨校性活動申請補助金額超過 2 萬元者,將由業務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由評審小組進行計畫內容實質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

  2. 審查會議時間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審查會議當日申請人應到場簡報(簡報格式由業務單位統一規範,如附件 3),簡報時間 5分鐘,答詢時間 5 分鐘,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

  3. 審查會議當日申請人如未出席,應視為放棄,就該申請案不予審查。

拾、審查標準
  1. 活動構想(10%):含活動辦理目的、目標與社團關聯性

  2. 組織模式(25%):含社團組織架構、人力編制、專長背景

  3. 活動執行方式(30%):活動內容的創新及多元性、活動期程規劃

  4. 財務規劃(15%):含預算編列合理性、資金運用規劃

  5. 總體效益(20%):活動對於青年發揮創意之實現,以及促進學校社團發展或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拾壹、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 學校社團發展類之獲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

  1. 成果結案報告(含紙本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各 1 份,如附件 4)

  2. 經費支出明細表

  3. 領據

  4. 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 經費支出憑證

  6. 活動簽到表

  7. 本府核定函影本

  8.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二、獲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如講師)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憑證留存於補助單位,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2 年,已屆保存年限需銷毀者,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拾貳、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府於獲補助者執行計畫期間,得不定時派員訪查補助對象之辦理情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通知限期改善;不能改善或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終止補助案並重新檢討補助額度,或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 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2. 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且未報經本府同意者

  3. 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成果報告或內容不實、品質不良

  4. 有延遲核銷經費、浮報經費等情況

  5. 申請人或團體以不實資料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

  6. 其他違反法令禁止或本要點之情事

二、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先報本府同意始得變更;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於事前提報者,至遲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補辦。

三、獲補助人員因執行計畫而辦理記者會及其他廣宣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十四日前通知本府,並於文宣適當位置標明「彰化縣政府補助」之字樣。

四、獲補助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廣宣短片拍攝(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紀錄片等)、文宣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應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並同意對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拾參、聯絡窗口

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

社團補助諮詢電話 04-7121530 分機 35 蔡小姐

拾肆、附件

附件 1、申請暨計畫書

附件 2、契約書

附件 3、計畫審查簡報

附件 4、成果結案報告

附件 5、計畫變更申請表(計畫延長)

附件 6、計畫變更申請表(經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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