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承購「彰化縣員林青年住宅」之受理期間及方式】
公告
發布時間:2026.02.23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本縣並累計三年者。
(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所有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員林青年住宅基本資料:
(一)坐落位置:位於員林市三條段992、993地號(員林市三條里條和街一巷)。
(二)建築規劃:
1、華廈1幢1棟,地上8層,地下1 層。
2、1 房型每戶約 12.85 坪(14 戶),2 房型每戶約 28.75 坪(28 戶),均不含車位面積。
3、地下1層坡道平面汽車停車位21位;地面機車停車位71位。
三、預估出售價格區間:
(一)1房型:新臺幣369萬元~406萬元。
(二)2房型:新臺幣798萬元~877萬元。
(三)地下1層坡道平面汽車停車位:新臺幣155萬元~170萬元。
四、實際售價須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及計價辦法」規定,送請本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請彰化縣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後,再公告各戶住宅之登記面積及出售價格。
五、承購方式:
(一)經審查符合資格之承購人,辦理公開抽籤,正取名額分別為優先保留戶七人、一般戶三十五人,合計正取四十二人,並再抽取備取八十四人;抽籤作業相關事項及地點,將於抽籤前另行公告。
(二)前揭優先保留戶係指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大村鄉及永靖鄉符合資格之青年優先承購。
六、申請書件:詳如申請書。
七、價款繳付方法及期限:公告選屋結果後十五日內繳交所承購青年住宅價金百分之十為承購保證金,並於簽約後依本府通知之期限內繳清價款。
八、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契稅、印花稅、移轉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
九、受理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受理期間:115年3月25日起至115年4月23日。
(二)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台。
2、紙本申請: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於本府上班時間親送本府青年發展處(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場1樓)。
(1)申請書件以郵件寄達者,其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2)親送者,以本府收件日為準。
(三)申請資料補正:申請資料如有遺漏、缺件、誤植或其他需補正之情形,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公告事項第一點第一款年齡及第二款設籍期限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第三款、第四款所稱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二)同一戶籍(即同一戶號)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如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於同一戶籍,不得以非同一戶籍而分別申請。
(三)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均視為有自有住宅。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計算面積。
(四)青年住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所有權人不得出售、租賃、出典、贈與、互易或信託移轉予他人。但因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者,不在此限。承購人應配合辦理預告登記。
(五)承購人自產權登記日起五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買回該住宅及基地:
1、作為違反法令之非法用途。
2、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租賃、出典、贈與、互易或信託移轉予他人之行為,且經查證屬實。
3、積欠管理費或金融機構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依「彰化縣政府員林青年住宅出售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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