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政府員林青年住宅出售作業須知】
公告
發布時間:2026.02.12
一、 本須知依彰化縣青年住宅出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 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 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設籍本縣並累計三年者。
(三)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四) 家庭成員所有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前項所稱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同一戶籍(即同一戶號)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如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於同一戶籍,不得以非同一戶籍而分別申請。
三、 申請人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戶籍謄本資料(含詳細記事)、遷徙紀錄證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 家庭成員持有住宅者,應檢附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本府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駁回本申請:
(一) 資格不符合本須知第二點規定。
(二) 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四、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
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均視為有自有住宅。
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計算面積。
第一項之面積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建物登記謄本上登載面積為準。
五、 申請書文件掛號郵寄本府青年發展處(以郵戳日期為憑),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為本府收件前三日。親送本府或本府數位便民櫃台線上申辦者,以本府收件日為申請日。
六、 經查核符合資格之承購人,得委託代理人並出具印鑑證明、親自簽名及蓋用印鑑章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據以辦理抽籤、選屋、簽約、產權移轉及點交作業事宜,且應以承購人名義為
之,並蓋用承購人印鑑。
七、 經審查符合資格之承購人,依下列方式分組並辦理公開抽籤:
(一) 優先保留戶:由符合優先保留戶資格之名單抽出正取七人。
(二) 一般戶:包含未符合優先保留戶資格及未中籤之優先保留戶,由該名單中抽出正取三十五人。
(三) 正取序號:由優先保留戶正取七人及一般戶正取三十五人,共計四十二人,合併抽取選屋序號。
(四) 備取序號:由未中籤之名單中,抽取八十四人備取序號,依序遞補。
前項所稱優先保留戶,指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員林青宅總戶數應保留百分之十五,提供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大村鄉及永靖鄉符合資格青年優先承購。
符合資格之承購人應配合出席公開抽籤作業,如因故未能出席,且未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者,視為放棄承購資格。
八、 承購人應於公告選屋結果後十五日內,繳交所承購青年住宅價
金百分之十為承購保證金,並辦理買賣契約及彰化縣青年住宅住戶公約之簽訂。
承購保證金繳交後,不得申請退還;完成簽訂契約及公約後,得抵繳買賣價款。
未依限繳交承購保證金或簽約者,視為放棄承購資格,並依第七點規定由備取遞補。
九、 承購人簽約後應於本府通知之期限內繳清價款,並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前揭登記應一併連件辦理。
登記完成後,承購人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辦理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點交之建物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辦理前項登記所需之契稅、印花稅、移轉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均由承購人負擔。
未依限繳清價款者,沒收已付之承購保證金,並依第七點規定由備取遞補。
十、 青年住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承購人不得出售、租賃、出典、贈與、互易或信託移轉予他人。但因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者,不在此限。
承購人應配合辦理前項之預告登記。
十一、 承購人自產權登記日五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買回該住宅及基地:
(一) 違反法令之非法用途。
(二) 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租賃、出典、贈與、互易或信託移轉予他人之行為,且經查證屬實。
(三) 積欠管理費或金融機構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買回之價格,其價格按該房屋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價格計算之。房屋如有損毀,並應扣減修復所需費用。如有欠繳房地稅捐、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或到期未還之貸
款本息與未到期之貸款本金者,應扣繳抵付。其基地之買回以原承購價格為準。
十二、 承購人將房屋進行增、修、改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其因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施,致影響安全、衛生、景觀或安寧者,依管理規約、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 員林青年住宅住戶之權利、義務及管理,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並應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十四、 本須知納入買賣契約,為契約之一部分。
十五、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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