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青年地方深耕補助申請須知
公告
發布時間:2025.06.05
彰化縣政府促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資源留鄉返鄉進鄉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為提倡在地資源串聯平台,帶動在地公共意識與發展地方多元文化,鼓勵青年發掘在地發展優勢,吸引本縣青年留鄉、返鄉創業深耕,針對環境變動之挑戰找尋因應之道,以教育課程、工作坊、主題研討會、講座、論壇、產業媒合、提案競賽等方式,協助提升青年自我學習及實作技能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一、設籍本縣18歲以上45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青年
二、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且團體組織章程訂有與從事青年事務相關之任務規定,另團體成員需有符合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青年,並由設籍本縣18歲以上45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青年成員擔任提案申請人,同一年度最多補助2案為限
三、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大專院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私立大專院校,同一年度最多補助2案為限
於本縣內(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辦理下列活動,且青年參與人數占總參與人數3分之2以上者:
一、推動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二、提倡青年推廣在地多元文化之創作與行銷
三、推動青年創業陪伴輔導課程
四、推動青年創業拓銷市場參與國內外展覽
五、其他具公益性質之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活動
一、個人申請案:最高以3萬元為限
二、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等機構:最高以10萬元為限
一、個人申請案
收件日期:最遲請於活動日前60日提出申請
審查日期:申請當月底或隔月中旬審查
二、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等機構
第一梯次:
收件日期:113年12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
審查日期:114年4月
第二梯次:
收件日期:114年3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
審查日期:114年7月
第三梯次:
收件日期:114年6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
審查日期:114年10月
第四梯次:
收件日期:114年9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
審查日期:115年1月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 個人申請案(如附件1)
申請表
計畫書(須檢附紙本計畫書及電子檔各1份)
計畫經費概算表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關係聲明書
最新公司、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小規模商業稅籍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補助範圍屬於推動青年創業拓銷市場參與國內外展覽者請檢附)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等機構(如附件2)
申請表
計畫書(須檢附紙本計畫書及電子檔各1份)
計畫經費概算表
申請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代表人身分關係聲明書
團隊青年成員名冊
申請單位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申請單位會員名冊
各參展品牌之最新公司、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小規模商業稅籍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補助範圍屬於推動青年創業拓銷市場參與國內外展覽者請檢附)
二、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青年發展處收),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得不予受理
一、資格審查
由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申請資格不符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填寫資料如有缺漏或不齊備之情形,經本府通知後未於10日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計畫審查
(一) 個人申請案: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由業務單位書面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等機構:
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將由業務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由評審小組進行計畫內容實質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
審查會議時間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審查會議當日申請人應到場簡報(簡報格式由業務單位統一規範,如附件3),簡報時間5分鐘,答詢時間5分鐘,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
審查會議當日申請人如未出席,應視為放棄,就該申請案不予審查
活動構想(10%):含活動辦理原因、目標及關鍵成功因素
活動組織模式(25%):含活動計畫組織架構、人力編制、專長背景
活動執行方式(30%):計畫所推廣的活動內容、宣傳行銷方式以及計畫期程規劃
財務規劃(15%):含預算編列、資金運用規劃
總體效益(20%):計畫對於青年發揮創意之實現,以及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多元文化之效益
一、地方深耕類之獲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
成果結案報告(含紙本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各1份,如附件4)
經費支出明細表
領據
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經費支出憑證
活動簽到表
二、補助金額未超過10萬元,且補助對象為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等機構者,憑證留存補助單位,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2年,已屆保存年限需銷毀者,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一、補助計畫須經本府核定並完成契約簽訂(如附件5)後,始得辦理
二、補助對象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原始憑證開立店家負責人不得為補助對象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家屬、計畫團隊成員
三、執行計畫如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時,應於計畫完成日前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如附件6、7)
四、本府辦理本計畫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不定時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或帳目查核時,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五、補助對象因執行計畫而辦理記者會及其他廣宣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14日前通知本府,並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一、「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於文宣適當位置標明「彰化縣政府補助」之字樣。補助對象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如於事後查核不符規定,亦將追繳該項經費
六、補助對象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廣宣短片拍攝(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紀錄片等)、文宣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應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以及同意對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
青年創業諮詢電話04-7121530分機21黃小姐
附件1、申請暨計畫書(個人申請案)
附件2、申請暨計畫書(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申請案)
附件3、計畫審查簡報
附件4、成果結案報告
附件5、契約書
附件6、計畫變更申請表(計畫延長)
附件7、計畫變更申請表(經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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