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青年創業圓夢補助申請須知

  • 公告

  • 發布時間:2025.06.05

壹、依據

彰化縣政府促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資源留鄉返鄉進鄉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貳、計畫目的

為協助設籍本縣青年創業圓夢、留鄉返鄉,鼓勵青年運用本身職(技)能,結合本縣在地特色,於本縣境內從事文化創意、手工及製造產業、農業產銷及地方特色服務等領域為主,並藉由提供創新產品或服務,創造多元就業機會

參、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補助對象資格

一、設籍本縣18歲以上45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青年

二、於申請日前3年內曾參與本府或中央各部會自辦、委辦之實體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30小時以上

三、提案人應為青創事業體負責人,申請時已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且登記未滿3年

四、已曾獲得「創業圓夢類」補助者或該補助計畫之相關成員,不得重複申請

伍、補助範圍

一、創業顧問諮詢

二、產品開發材料

三、品牌設計

四、產品包裝設計

五、廣告行銷

六、網站架設

七、創業空間租金(以租賃契約覈實支付,並以補助6個月為限)

八、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裝修範圍必須為創業空間且有對外開放之場域,或改善創業空間建物外觀,以提供消費者良好的消費體驗空間,裝修項目須為固定於建物之定著物,如木工、泥作、天花板及地板工程、油漆、招牌(不含跑馬燈及電視牆等數位設備)、鐵門(或鐵捲門)等。不含移動式設備、電器、營業用設備及事務性設備)

※注意:庶務營運費(辦公室水電、能源、通信、人事等開銷)不予補助;移動式設備、電器、營業用設備及事務性設備,如電腦、平板、燈飾、吊扇、冷氣、冷凍櫃、移動式儲櫃、家俱桌椅等不予補助

陸、補助金額

每案最高補助30萬元整,其中補助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費不得超過補助款總額之30%

柒、申請及審查期程

第一梯次:

  • 收件日期:113年12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

  • 審查日期:114年4月

第二梯次:

  • 收件日期:114年3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

  • 審查日期:114年7月

第三梯次:

  • 收件日期:114年6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

  • 審查日期:114年10月

第四梯次:

  • 收件日期:114年9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

  • 審查日期:115年1月

捌、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1)

  1. 申請表

  2. 計畫書(須檢附紙本計畫書及電子檔各1份)

  3. 計畫經費概算表

  4. 申請日前3年內曾參與之創業輔導課程證明

  5.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 身分關係聲明書

  7. 最新公司、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小規模商業稅籍登記或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8. 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設計圖說(如位置圖、 立面圖、平面圖、剖面圖及室內模擬圖 (圖面須清楚標示改善裝修部分之尺寸、構造、材質及色彩等)) (未申請「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者」免附)

  9. 創業空間裝潢修繕各個施工處之裝潢前照片數張(未申請「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者」免附) ※其中1張照片需清晰拍攝「營業場所門牌地址及店面樣貌」;補助範圍以申請時有提供之施工前照片為限

  10. 創業空間裝潢修繕契約或估價單影本,並詳載裝潢細項名目,且需有施作廠商公司發票章,若無則蓋大小章(未申請「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者」免附)

二、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青年發展處收),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10日內補正,逾期得不予受理

玖、審查程序

一、資格審查

  1. 由本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申請資格不符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2. 申請人所填寫資料如有缺漏或不齊備之情形,經本府通知後未於10日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計畫審查

  1. 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將由本府召開工作小組,進行計畫內容初審

  2. 通過初審資格之申請案,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由評審小組進行計畫內容實質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

  3. 審查會議時間由本府另行通知,審查會議當日申請人應到場簡報(簡報格式由本府統一規範,如附件2),簡報時間5分鐘,答詢時間5分鐘,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

  4. 審查會議當日申請人如未出席,應視為放棄,就該申請案不予審查

拾、審查標準
  1. 創業構想(10%):含創業原因、目標及關鍵成功因素

  2. 創業經營模式(25%):含創業計畫組織架構、人力編制、專長背景、參與創業相關課程培訓經驗

  3. 營運計畫(30%):含創業所提供的服務或開發的產品、行銷方式以及計畫期程規劃

  4. 財務規劃(15%):含預算編列、資金運用規劃

  5. 總體效益(20%):計畫對於本縣產業推廣、青年發揮創意之實現以及青年就業促進之效益

拾壹、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第一期補助款:完成簽約作業後(如附件3),補助對象應檢具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領據(如附件4)向本府辦理請款,經本府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款總額30%

二、第二期補助款:本府將於計畫執行期中,安排創業輔導顧問至計畫辦理地點進行實地查訪作業,審查通過後,由本府通知補助對象檢具領據,向本府辦理請款,經本府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款總額40%

三、第三期補助款: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請款,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總額20%

  1. 成果結案報告(含紙本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各1份,如附件5)

  2. 經費支出明細表

  3. 領據

  4. 經費支出憑證

四、第四期補助款:補助對象檢具至少出席一場由本府舉辦之創業補助成果發表相關活動照片及領據,經本府審核無誤後,撥付扣除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之賸餘補助款或依實際執行數撥付賸餘之款項。符合本期請款條件者,得併與第三期補助款,同時向本府辦理請款

拾貳、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須經本府核定並完成契約簽訂後,始得辦理

二、補助對象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原始憑證開立店家負責人不得為補助對象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家屬、創業計畫團隊成員

三、核銷創業空間租金補助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補助對象,且該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補助對象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四、執行計畫如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時,應於計畫完成日前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如附件6、7)

五、本府辦理本計畫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不定時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進行實地查訪或帳目查核時,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資料

六、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前,至少須出席一場由本府舉辦之創業補助成果發表相關活動

七、補助對象應於完成創業補助計畫後1年內,於每季提報經營情形(含每月營收、人員僱用、經營項目),以作為本府業務執行與政策擬定之參考

八、補助對象因執行計畫而辦理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其他廣宣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14日前通知本府,並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一、「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於文宣適當位置標明「彰化縣政府補助」之字樣。補助對象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如於事後查核不符規定,亦將追繳該項經費

九、補助對象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廣宣短片拍攝(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紀錄片等)、文宣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應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以及同意對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拾參、聯絡窗口

彰化縣政府青年發展處

青年創業諮詢電話04-7121530分機21黃小姐

拾肆、附件

附件1、申請暨計畫書

附件2、計畫審查簡報

附件3、契約書

附件4、請領補助款領據

附件5、成果結案報告

附件6、計畫變更申請表(計畫延長)

附件7、計畫變更申請表(經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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